在職場中,難免會有一些黑心的企業,妄圖通過各種非法手段,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妄圖借此來規避應負的責任。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勞動應該果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中國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網這里就為您舉一個通過勞動仲裁獲得應有賠償的案例。
從1998年9月到2011年,老周一直在一家畜牧公司工作,期間雙方從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給老周辦理社會保險,雙方倒也相安無事。不曾想,公司在11年5月,公司將包括老周等在內的多名后勤職工“打包”劃歸物業公司管理。當年11月,物業公司要求老周與其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周一直認為,自己理所當然屬于公司職工,果斷拒絕了物業公司的要求,雙方就此發生爭議。
首次仲裁:討回“名分” 追償未果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老周首先向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差額、補辦社保待遇等,合計索賠15萬余元。省仲裁委做出初次仲裁裁決,認定了老周與公司存在“全日制”事實勞動關系;人事外包之后與物業公司存在“全日制”事實勞動關系,要求公司為老周補辦社保。但由于老周此次仲裁對象并非物業公司,仲裁委也就未裁定物業公司的責任。對于這一裁決,老周雖然不服,但并未在裁決下發15日的上訴期內提起訴訟,導致裁定生效。
二次仲裁:全日制“名分”得而復失
兩個多月后,老周再次以物業公司為被申請人,再次向省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這一次,物業公司提交了老周的工作時間不固定等證據,以期證明老周為非全日制用工。當年12月,仲裁委采信了這些證據,裁定老周與物業公司的勞動關系屬于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駁回老周的仲裁請求。至此,針對同一事件,出現了兩份矛盾的仲裁裁決。
法律援助:最終合理獲賠
面對這兩份裁決,本不富裕的老周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法援中心指于次年元月以物業公司和畜牧公司為共同被告,向區人民法院提交訴狀。5月區法院一審裁決,支持成原告的觀點,認定雙方構成全日制用工關系,判決物業公司為老周補辦養老、失業保險,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總計約1.2萬元。此后,物業公司曾表示不服,上訴至中院,但在法援律師的協調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作出賠償。
盡管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老周的遭遇,卻在當前用人單位普遍將勞務外包的大趨勢下,顯得格外典型。在這里,中國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網提醒勞動者,應培養自身維權意識。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我們不難發現此案的爭議焦點其實是對于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用工的爭議。依據《勞動法》第68條和72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能超過15日”。本案中,老周每日上班的時間雖不是朝九晚五、固定8小時,但他居住在工作場所,工資按月領取,已經形成事實的全日制勞動關系。因此,老周有權享有平等的報酬和權利,物業公司有義務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這也提醒勞動者,不要因為上班時間靈活,就輕易承認了自己的“兼職”身份。
在第一次勞動仲裁中,老周犯下的三個失誤,直接導致案情的后續發展走向被動。如果及時發現問題和補救,老周本該更順利地討回更大數額賠款。
第一次失誤:本案中涉及兩家用人單位,雙方應分別在2011年前后分別為老周補繳社保,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然而,在第一次申請仲裁時,老周只將公司作為申請對象,直接導致仲裁并未裁定物業公司的責任。
第二次失誤:老周本可向畜牧公司主張其他合理經濟補償,如額外工資、經濟補償金等,但由于對法律不熟悉,他都未曾提出。導致裁決中只判定了他的“全日制”身份,以及補辦養老保險,而其他經濟補償落了空。
第三次失誤:第一次勞動仲裁判決后,老周未能得到應有的經濟賠償,本該在15日內提起訴訟。但他并未及時提訴,直接導致15日后判決生效。根據訴訟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畜牧公司的補償雖明顯不足夠,但判決已經生效,錯過的賠償款也已追不回來。中國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網提醒勞動者,如果對法律條款不熟悉,維權時切勿自作主張,還是要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免得不償失。同時,勞動者要有自我維權意識,一旦勞動關系發生變更,需要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第一時間就要向律師咨詢,多問,才能防患于未然;其次,一旦發現問題,及時主張權利,同時要理清維權的程序、焦點和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