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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人不易察覺的勞動合同陷阱條款

發布時間:2012-05-23 06:00    作者:yizhiinfo    來源:畜牧人才網    查看:
    在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在合同條款中設置陷阱,讓整張合同傾向自己。針對這些勞動陷阱條款,中國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網將常見的一些總結如下,供各位參考:

一、時間倒簽,規避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逾期簽訂,除非能否證明未簽勞動合同的緣由在勞動者外,用人單位須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然而在實踐中,很多微小型畜牧企業,由于管理不規范,往往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后被仲裁或被投訴,方進行補救。為了填補時間的漏洞,多采取倒簽時間的方式。人資部門工作人員一般采取三種方式實現倒簽目的:1.直接要求勞動者倒簽時間;2.簽訂勞動合同時間在合同開庭事先打印出來,結尾處不提示簽署時間;3.簽訂時間只有一處,勞動者先僅簽名,用人單位后簽名、時間。如果勞動者對倒簽時間沒有異議,或者因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或者沒有意識倒簽的法律后果,而簽字的,將不能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并且法院對于倒簽勞動合同的行為視為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同時勞動者放棄追究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定時間簽署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二、名實分離,讓勞動者不知仲裁誰

    除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相分離外,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應為工作單位。實踐中,一些母公司下屬多個子公司,為規避法律責任和轉嫁用工成本,常常將員工在子公司之間相互借調,或者直接將一家子公司的員工與另一家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然而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由于勞動關系不在本單位,導致勞動者維權成本增加,取證難度增大。

    另外,中國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網提醒您在續簽勞動合同時,一些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協議替代勞動合同,雖然名義上是續訂勞動合同,實際上原來的用人單位已經變更為用工單位,而且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已終止。
 
三、試用期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用來考察、檢驗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便利,同時試用期內支付的工資也低于試用期滿。所以有些企業為了降低辭退員工的成本,僅規定試用期,充分利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予以辭退的規定。

    用人單位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需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用詞籠統,埋下調崗、調整工作地點的陷阱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須注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同時在前述兩項發生變更時,應簽署書面的變更協議書。除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為了規避此處的法律風險,部分畜牧企業一般采取籠統概念,譬如工作地點寫廣州,崗頂屬于廣州,從化街口也屬于廣州,工作地點從崗頂變到街口,也沒超出廣州范圍,無需變更勞動合同。譬如工作內容寫辦公室文員,而前臺文員、行政文員、后勤文員等均屬于文員。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些崗位之間調動勞動者。所以,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考慮清楚,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圍和承受的程度來界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崗位。
 
五、、工資數額縮水,必在加班費和社保費上吃虧

    工資總額構成很復雜,用詞也是五花八門,譬如基本工資、底薪、津貼、獎金、補貼等等,每個公司的工資構成都有所區分。但是有兩點很重要,一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可以理解為工資條上的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社保公積金、個稅的余額。

    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支付加班費數額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一般將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縮水,這需要勞動者在求職和簽勞動合同時須注意。
 
六、附件需看清,規章藏陷阱

    多數勞動合同版本中注明,甲方現行的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已經仔細閱讀、充分理解規章制度內容,并愿意切實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繁多,而且很多都是減輕用人單位責任和便于管理的。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時,很多是不閱讀規章制度或者僅是瞟幾眼,而企業多數是用規章制度鉆法律的空子。譬如員工加班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審批方有效,員工試用期滿后才享受社保待遇等。

    如今勞動仲裁部門對企業規章制定的程序性一般作寬大處理,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認可其效力。勞動者更需了解就任畜牧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所以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時,萬不可只簽名不看內容,不然后悔都來不及。
 
七、空白合同陷阱多,簽合同時不要留空白

    有些企業簽勞動合同時,只讓員工在最后簽名寫時間,其他事項均留空白。而員工簽名后,即便事后取回勞動合同,也不會留心空白處事后添加的內容。等到發生糾紛時,才發現企業早已在勞動合同上做了手腳,白紙黑字,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所以簽勞動合同時,應將勞動合同空白處與用人單位協商,并用文字確定下來。
 
八、黑白合同需抵制,一個版本少爭議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而且增加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強制性規定。一些用人單位實行內部承包制或自雇形式的,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就采取黑白合同的手段。簽署的勞動合同是應付勞動部門檢查的,以及購買社會保險之用,實際執行的卻是另一份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同時該補充協議將企業依據勞動合同應承擔的用人單位義務排除。

    此種情況下,即便該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自愿協商簽署的,也只能成立,卻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為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爭端,應只簽署一個版本,明確合法權利義務。
 
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員工應持一份

    有些畜牧企業讓員工簽名后,兩份勞動合同均由企業保管,不給勞動合同或只給勞動合同復印件,企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本身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在簽訂合同后,一定要持有一份簽好的勞動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實行舉證倒置,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又進一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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