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生豬養殖,做好生豬穩產保供工作,現就生豬養殖涉及使用林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可以由養殖企業(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養殖企業(戶)從事養豬活動結束后,要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二、生豬養殖確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變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簡化使用林地審核手續,切實保障林地定額。為提高審批效率,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辦理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手續。
三、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處理好生豬穩產保供與保護生態的關系。森林關系國家的生態安全,嚴禁在天然林地、生態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進行規模化生豬養殖,生豬養殖應當盡量利用原有養殖場地。堅決杜絕借發展生豬養殖之名,而大量占用存儲土地現象,對占而不養的必須堅決糾正。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