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關于公開征求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意見的函
??根據非洲豬瘟防控形勢和需要,我局組織修訂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赏ㄟ^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將意見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lijinming@cahec.cn、syjfyc@163.com。
??二、將意見建議通過傳真反饋:0532-87839922、010-59192861。
??意見建議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日。
??附件:《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征求意見稿)》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六版,征求意見稿)
??非洲豬瘟疫情屬重大動物疫情,一旦發生,死亡率高,是我國生豬產業生產安全最大威脅。為扎實打好非洲豬瘟防控持久戰,切實維護養豬業穩定健康發展,有效保障豬肉產品供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豬、野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癥狀或生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報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序認定和報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后,應立即指派兩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到場,及時采取臨時隔離控制等必要措施,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符合《非洲豬瘟診斷規范》(附件1,以下簡稱《規范》)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及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并采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對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認定為可疑疫情。
??認定為可疑疫情后,做出現場診斷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將樣品送檢。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疑似病例,并及時報同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對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應認定為疑似疫情。
??認定為疑似疫情后,做出疑似病例診斷結果的機構應立即送樣復檢。
??(三)確診疫情
??疑似病例樣品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檢,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復檢,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并及時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有條件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照《規范》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病原鑒別檢測。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對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認定為確診疫情;疫區、受威脅區涉及兩個以上省份的疫情,由農業農村部認定。
??(四)疫情報告與發布
??認定確診疫情后,確診疫情所在地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將有關信息上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將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農業農村部報送疫情信息。農業農村部按規定報告和通報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采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非洲豬瘟疫情,由疫情發現地負責報告、處置,疫情計入生豬輸出地。
??確診疫情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逐級上報后續報告和最終報告;疫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向農業農村部及時報告疫情處置重要情況和總結。
??二、疫情響應
??根據非洲豬瘟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疫情應急響應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I級)疫情響應
??21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時,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I級疫情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I級疫情響應,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啟動I級疫情響應后,農業農村部負責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重大(Ⅱ級)疫情響應
??21天內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時,應啟動Ⅱ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農業農村部加強對全國疫情形勢的研判,對發生疫情省份開展應急處置督導,根據需要派專家組指導處置疫情;向社會發布預警,并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三)較大(Ⅲ級)疫情響應
??21天內4個以上、8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3個相鄰省份發生疫情時,應啟動Ⅲ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向本省有關地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農業農村部向相關省份發布預警。
??(四)一般(Ⅳ級)疫情響應
??21天內3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的,應啟動Ⅳ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向本市有關縣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對疫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并向相關地區發布預警信息。
??(五)各地應急響應措施細化和調整
??省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結合轄區內工作實際,科學制定和細化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和響應措施,并指導市、縣兩級逐級明確和落實。原則上,地方制定的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和響應措施,應不低于國家制定的標準和措施。省級在調低響應級別前,省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六)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組織開展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或意見。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采取隔離觀察、采樣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限制易感動物及相關物品進出、環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時可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疫情確診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影響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劃定,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共同劃定。
??劃定疫點應考慮發病生豬所在場所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因素;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應考慮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生豬存欄密度和飼養條件、野豬分布等情況,在綜合評估疫病傳播風險后,合理劃定。
??(一)疫點劃定與處置
??1.疫點劃定。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發病豬所在欄舍與其他欄舍有效隔離的,可將發病豬欄舍劃為疫點;發病豬所在欄舍與其他欄舍未能有效隔離的,以該豬場為疫點,或以發病豬所在欄舍及流行病學關聯欄舍為疫點。
??對其他養殖場(戶),以發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和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
??對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發病豬的車輛、船只、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
??在生豬交易和隔離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
??在屠宰加工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屠宰加工場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產加工車間、冷庫)為疫點。
??2.應采取的措施??h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并參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相關規定,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以及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非洲豬瘟消毒規范》(附件2)等相關要求,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員、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并強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生豬屠宰場所的,還應暫停生豬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清洗消毒。運輸途中發現疫情的,還應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
??(二)疫區劃定與處置
??1.疫區劃定。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該場所劃為疫區;其他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發病豬所在自然村劃為疫區,或疫點外延合理范圍劃為疫區。運輸途中發生疫情,經流行病學調查和評估無擴散風險的,可不劃定疫區。
??2.應采取的措施。疫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組織設立警示標志,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場所并進行徹底消毒,對場所內的生豬予以隔離;禁止生豬調入、生豬及其產品調出疫區,經檢測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監督指導養殖場(戶)隔離觀察存欄生豬,增加清洗消毒頻次,并采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暫停生豬屠宰活動,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的,由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后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后,經檢測、檢驗、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可在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內銷售。
??疫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生豬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范圍。
??(三)受威脅區劃定與處置
??1.受威脅區劃定。受威脅區應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劃定。沒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劃為受威脅區;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劃為受威脅區。
??2.應采取的措施。受威脅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排查,必要時采樣檢測,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禁止調出未按規定檢測、檢疫的生豬;經檢測、檢疫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按規定檢測合格的養殖場(戶),其出欄肥豬可與本省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實行“點對點”調運,出售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豬)可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徹底清洗消毒,采樣合格且由受威脅區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后,可繼續生產。
??受威脅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生豬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受威脅區范圍。
??(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初步調查。在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內搜索可疑病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調查了解當地地理環境、易感動物養殖和野豬分布情況,分析疫情潛在擴散范圍。
??2.追蹤調查。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后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采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3.溯源調查。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輸工具、人員進出和獸藥飼料使用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獸藥飼料等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五)應急監測
??疫情所在縣及毗鄰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以及貨物卸載區周邊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生豬、野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指導生豬養殖場(戶)強化生物安全防護,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在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并達到下列規定條件時,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驗收,合格后,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并組織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戶)、生豬交易和隔離場所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所有豬按規定處理后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未出現新發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點和屠宰加工、交易場所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合格。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場所的。所在縣的上一級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后,48小時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解除封鎖后,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生產的生豬產品,經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解除封鎖后,疫區內生豬交易場所隔離的生豬,經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四、監測陽性的處置
??疫情防控檢查、監測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和企業自檢等活動中,對生豬樣品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但樣品來源地存欄生豬無疑似臨床癥狀或無存欄生豬的,為監測陽性。
??(一)生豬養殖場(戶)、交易和隔離場所監測陽性生產經營主體自檢發現的監測陽性,應報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核確認。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抽檢發現的監測陽性,以及經復核確認的自檢監測陽性,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撲殺陽性豬及其同群豬,對其余豬群,應隔離觀察21天。隔離觀察期滿無異常發病和死亡且檢測陰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繼續飼養;隔離觀察期內有異常發病或死亡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對不按要求報告自檢陽性或弄虛作假的,還應列為重點監控場所,其生豬出欄時具備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非洲豬瘟檢測陰性報告,可正常出欄。
??(二)屠宰加工場所監測陽性
??屠宰加工場所自檢發現的監測陽性,應報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核確認。對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抽檢發現的監測陽性,以及經復核確認的自檢監測陽性,屠宰加工廠(場)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生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完成后,采樣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合格的,可恢復生產。該屠宰加工場所在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前,尚有待宰生豬的,應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內無異常發病和死亡且檢測陰性的,可在恢復生產后繼續屠宰;有異常發病或死亡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屠宰加工廠(場)不報告監測陽性的,應立即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責令屠宰加工廠(場)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豬、同群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相關工作完成48小時后,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采樣檢測合格的,可恢復生產。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還應將其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大抽檢頻次。
??(三)生豬運輸環節監測陽性
??在生豬運輸環節檢出陽性的,撲殺同一運輸工具上的所有生豬并就近無害化處理,對生豬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來源。
??養殖、交易、屠宰、運輸環節發現監測陽性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將監測陽性信息按快報的內容和時限要求,逐級報送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陽性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并及時向當地生產經營者通報有關信息。
??(四)其他檢測陽性情況
??在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生豬產品中檢出陽性的,應立即封存,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封存的相關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生豬產品予以銷毀。在無害化處理場所、各類場所環境樣品中檢出陽性的,應責令有關生產經營主體對該場所徹底清洗消毒,查找發生原因,強化風險管控。
??五、善后處理
??(一)落實生豬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符合補助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對運輸環節發現的疫情,疫情處置由疫情發現地承擔,撲殺補助費用由生豬輸出地按規定承擔。
??(二)開展后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疫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三)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參加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及時獎勵;對在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四)責任追究
??在疫情報告、處置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六、保障措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領導,強化聯防聯控機制建設,壓實相關部門職責,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落實應急資金和物資,對非洲豬瘟疫情迅速作出反應、依法果斷處置。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機構隊伍和能力作風建設,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宣傳,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場排查工作機制,強化重點場點和關鍵環節監測,提升疫情早期發現識別能力;強化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環節風險管控,推動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綜合施策,切實化解疫情發生風險。
??七、附則
??(一)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二)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方案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處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擴散。
??(三)動物園、野生動物園、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發生疫情的,應按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并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合理確定撲殺范圍。
??(四)本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附件:1.非洲豬瘟診斷規范(略,無修改)
??2.非洲豬瘟消毒規范(略,無修改)
??3.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流程圖(略)
??4.非洲豬瘟監測陽性處置流程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