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知情人透露,該養豬場的老板就是浪河鎮小店子村支部書記汪友文,而死者俞凡明正是汪友文的同宗哥哥,因多種原因,汪在很小的時候就從俞家抱養給了汪家,由于相鄰不遠,兄弟間走動還是比較頻繁。該人士透露的消息也在浪河鎮王朝霞宣傳委員處得到了印證。
王朝霞委員介紹,該養豬場實際法人并不是汪友文,而是汪友文的兒子。他說:“事故發生后,由于沒有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以及社會矛盾,所以在雙方私自協商后以金錢補償的方式達成和解”。
對于丈夫的不幸離世,死者的妻子陳桂英至今還處于悲痛之中,按她的話說,那么大個人說沒就沒了,不要說賠償我50萬元,就是500萬也還不了我一個大活人。她說“正是因為看在親戚的份上我沒有和他們吵鬧,要不然肯定和他沒完”。
對于建設養殖場和基于親屬關系兩者之間,發生安全事故致人死亡需不需要上報相關部門,以私了的方式平息該事件有無法律可依,丹江口應急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給予準確的答復:“只要建筑物達到3層高,建筑面積300平米,必須到住建局報備,而該養殖場的面積明顯已經超過了這個面積,住建局應該有報批手續,而在6米高的位置作業就屬于高空作業,按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墜落地高處所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而高空作業過程中因墜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稱之為高處墜落事故。工作高度高于3米,雇主必須為員工配備墜落防護用品。
根據死者俞凡明在作業時發生安全事故所從事的工作,屬于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高處作業就屬于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而67歲的死者俞凡明有沒目前不得而知!
該工作人員表示,1是沒有接到下面的事故報告;2是修建養豬場必須要有政府部門的批復;3是立即安排人員下去調查,恢復公眾關切。截至發稿,該局并未給出最終調查結果。
早在2014年國家安全總局新聞發布會上,新聞代言人黃毅就強調,安全事故發生后涉嫌瞞報,就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讓安全事故瞞報無處藏身。湖北省十堰丹江口市浪河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是否能做到盡職盡責? 我們期待政府及有關職能責令成立調查組對事故能做出公正的調查和處理結果,還真相于廣大公眾,對瞞報者予以應有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