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債鬧入刑,提高其違法成本。債鬧違法毀約成本極低,而非法侵占利益巨大。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迅速,但社會信用體系和立法體系不夠完善,亟需對債鬧給予刑事立法,以適應市場經濟規則和法治原則。
二是規范投訴機制,凈化投訴環境。強化對互聯網投訴平臺的監管,鼓勵其通過大數據等手段提升對惡意投訴的甄別能力,發現債鬧線索應及時向監管和執法部門匯報。對于縱容有明顯債鬧傾向的行為,平臺應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三是建立與互聯網經濟相適應的訴訟機制。當前,地方法院對金融機構起訴逾期客戶的追償權糾紛案件接受度不高,客觀上造成催收困難,另外傳統訴訟程序時間比較長,程序較復雜,通過訴訟途徑催收成本比較高。因此建議政府部門協調法院,建立與互聯網經濟相適應的訴訟機制,加快此類案件的處理周期。
四是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債鬧必須依靠監管部門、警方多元化整治。監管方面,針對非法代理維權行為擠占正常投訴維權渠道的行為進行重點打擊,未來還應考慮加大源頭治理,對有可能涉嫌教唆債務人債鬧的代理維權機構、個人債務重組公司等定期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執法方面,建議警方協助介入重點案件催收,借鑒鞍山警方開展相關專項行動的作法,加強執法力度,提升清收效率,有效震懾不法分子。
五是打通行業信息壁壘,共享債鬧“黑名單”。打擊債鬧需要全行業共同努力,建議由行業協會、征信機構牽頭,各大平臺發揮各自在金融科技領域的優勢,將新技術廣泛應用于征信體系、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打破信息孤島,共享債鬧“黑名單”,對惡意逃廢債、惡意投訴行為的當事人給與聯合懲戒,讓不法分子無處遁形、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