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目前,合肥市區正在運營的123個零售農貿市場根據本地防疫規定,從去年1月24日開始暫停了活禽交易。
此次《辦法》提出,從8月1日開始,合肥市市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不得設立活禽交易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活禽交易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
在市區之外,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應當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區域。
各縣(市)范圍內實行活禽交易的,應當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設置的活禽交易市場外從事活禽交易活動。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規范,該規范由縣(市)政府組織制定并公布。縣(市)政府應當組織市場開辦者按照規范對活禽交易市場進行改造,經依法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
允許活禽交易的市場,實行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制度,每月休市一日。休市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清空經營場所內的活禽,按照衛生防疫要求,對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設施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在經營場所提前公示休市日期。
今后,合肥市的家禽交易將實行流通追溯制度,實行憑證入場制度。其中,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具流通追溯單據、檢疫證明;冰鮮上市的禽產品還應當附具檢疫標志和具備追溯功能的腳環或者其他產品標識,產品標識上應當標明禽產品的品名、產地、屠宰廠(場)名稱、屠宰日期、保質期等內容。
此外,在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設立活禽交易市場或者從事活禽交易的,將面臨處罰。其中,設立活禽交易市場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開辦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場所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對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飼養、銷售、宰殺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另外,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視為從事活禽交易,分別由市場監管部門、城管部門按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在休市日進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市場開辦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活禽經營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休市日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在臨時性休市期間從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市場開辦者、活禽經營者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臨時性休市期間流動無照經營活禽的,由城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活禽交易市場開辦者未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集中屠宰間以及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動物防疫條件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