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界定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明確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均可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設施農業用地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在難以避讓的情況下,種植設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對永久基本農田耕作層造成破壞的,應按要求對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補劃。
此外,為助推設施農業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管理。作物種植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種植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15畝;畜禽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控制在養殖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0畝。利用非耕地建設種植類或養殖類輔助設施,以及規模化生豬養殖的,最高不得超過25畝。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