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hnsxmjfjc@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寄至:鄭州市農業路27號河南省農業農村廳獸醫處(郵編:450002)。信封上注明“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字樣。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
附件1:河南省非洲豬瘟疫情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河南省非洲豬瘟疫情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表
河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河南省非洲豬瘟疫情有獎舉報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充分發揮“群防群治”力量,有效打擊違反非洲豬瘟防控相關規定的行為,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社會公眾舉報非洲豬瘟疫情以及違反非洲豬瘟相關防控規定情形的線索,經查證舉報屬實給予相應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二、獎勵條件范圍
(一)舉報內容
存在以下情況導致非洲豬瘟疫情發生或擴散的;
1.養殖場(戶)直接使用餐廚廢棄物(泔水)喂豬;
2.養殖場(戶)發現生豬異常死亡不予報告;
3.未及時報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擅自處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豬;
4.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生豬及其產品;
5.開具虛假檢疫證明、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以及違規使用、倒賣產地檢疫證明等動物衛生證章標志; 逃避檢疫、不加施牲畜耳標、不落實防疫檢疫制度等違法行為;
6.調運承運人使用未備案或備案過期車輛運輸生豬,在裝載前、卸載后未按照要求對運輸車輛進行嚴格清洗消毒的;
7.私屠濫宰或屠宰、加工、銷售病死生豬及其產品;
8.屠宰企業未落實非洲豬瘟自檢制度,不自檢或者隱瞞、篡改檢測結果;
9.生產、銷售、屠宰、加工、貯藏、運輸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及其產品;
10.故意丟棄死豬并制造和傳播養殖場(戶)發生疫情輿論,借機大幅壓低價格收購生豬等方式從事“炒豬”牟取暴利;
11.違法違規生產、經營、使用非洲豬瘟防治藥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2.其他引發疫情或違反法定非洲豬瘟防控措施的行為。
(二)舉報要件
1.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2.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掌握;
3.舉報情況經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記錄,并查證屬實。
三、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向省農業農村廳舉報。省農業農村廳受理舉報電話為:0371-65918626 65778910 56926136
舉報內容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對核查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由相應的責任部門進行處理。
四、舉報獎勵
(一)獎勵原則
1.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
2.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3.對同一行為由兩人及以上舉報的,只獎勵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第一時間舉報人(以受理舉報時間為準);對同一舉報人向不同部門舉報的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
4.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舉報人提供線索與非洲豬瘟防控無關、舉報事項已發現或正在查處的,不予獎勵。
5.省市縣三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進行的舉報,不予獎勵。
(二)獎勵標準
由省農業農村廳受理經查證屬實并符合獎勵原則的舉報,省農業農村廳給予舉報人每次1000元(稅前)的獎勵。
五、獎勵程序
(一)舉報事項查證核實并全部處理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由舉報受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二)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三)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四)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六、監督管理
(一)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二)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三)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2.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3.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4.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四)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各地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獎勵辦法,對獎勵的決定、審批、發放程序及資金安排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限為2年。
附表:1.非洲豬瘟防控有獎舉報信息登記表
2.非洲豬瘟防控有獎舉報領取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