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示范家庭農場管理,強化示范引領,推動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家庭農場在現代農業發展中的生力軍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
第三條 陜西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以下簡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發展產業優勢明顯、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效益明顯、示范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的家庭農場。
第四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報、擇優推薦、逐級審核、動態管理”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管理規范。已納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基礎信息完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年以上,經縣、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為示范家庭農場,無違法不良記錄,無涉黑涉惡涉亂問題,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未被列入異常狀態。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生產檔案健全,生產記錄完整。設置購銷臺賬、會計賬簿或財務收支記錄簿等。
(二)經營規模適度。從事產業符合當地發展規劃,生產經營土地相對集中連片,土地租賃期5年以上(流轉期限內無轉包)。從事種植業,糧油作物耕種面積200畝(含托管)以上。從事果業、蔬菜、茶葉、苗木、花卉等經濟作物50畝以上。從事養殖業,肉禽年出欄5萬羽以上,蛋禽存欄1萬羽以上,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5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以上,肉羊年存欄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欄200只以上。從事經濟林經營,規模100畝以上。從事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水產養殖、休閑農業等其他未及的特色農業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經營效益明顯。生產效益高于當地平均水平,有穩定銷售渠道。種植業、養殖業、經濟林業等,正常年份農產品年銷售總額達到40萬元以上。種養結合或特種種養業、水產養殖、休閑農業等其他特色農業產業,正常年份農產品年銷售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
(四)示范帶動作用強。與一般農場相比,采用先進的生產管理標準、實用新技術開展生產,實行產品可追溯質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設,利用電商等信息化手段為生產服務,形成規范的生產經營管理模式,在科技運用、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產品銷售等方面發揮引領作用,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
(五)其他條件。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原則上從市級示范家庭農場中推薦產生。縣級示范家庭農場在實際生產中示范引領作用強、輻射帶動效應好,且已經達到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標準的,按程序逐級推薦,但比例不超過全縣示范家庭農場總數的10%。
第六條 申報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PDF版):
(一)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二)家庭農場經營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問題及建議、下一步計劃等,主要體現第五條要求內容);
(三)家庭農場經營者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常年雇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等;
(四)示范家庭農場證書或批文。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過的,需提供營業執照;
(五)土地承包、流轉合同(規范文本)或承包經營權證書;
(六)家庭農場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財務收支記錄簿;
(七)其他優秀或先進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七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年組織評定1次。通過縣級推薦、市級復核、省級評定等程序確定。
第八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自愿申報。對照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由符合條件的示范家庭農場,自愿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詳實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申請省級示范家庭農場進行實地核查,對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形成縣級推薦意見,以正式文件上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復核推薦。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縣級推薦申報的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形成市級推薦意見,以正式文件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四)評定頒證。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各市推薦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定,形成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意見,并通過陜西省農業農村廳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省農業農村廳命名為“陜西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發文公布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縣、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復核、推薦、監測和日常管理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評定及監督指導。
第十條 省級示范家庭農場每兩年組織監測1次。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省級示范家庭農場生產經營及管理情況開展監測,并形成監測報告,省農業農村廳適時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證書作廢,降為原層級管理,并向社會公布,且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在申報、審核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
(二)生產經營水平下降、資不抵債;
(三)經營中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四)監測不達標、拒絕參加監測、不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五)出現其他嚴重問題。
第十二條 對因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標準的,經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綜合評價,認為仍有恢復能力,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家庭農場管理辦法,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原陜西省農業廳制定印發的《陜西省家庭農場資格認定辦法》和《陜西省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陜農業發〔2016〕101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