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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十四條措施加強生豬質量安全監管,不符合條件的生豬一律不得運輸!

發布時間:2020-05-09 10:33    作者:.    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查看: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我省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構建從生豬養殖、運輸、屠宰到生豬產品市場銷售、食品生產經營的全環節、全鏈條、全流程質量安全閉環監管長效機制,推進屠宰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監管

   (一) 加強養殖環節監管。推進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小區)建設,促進小散養殖向標準化規模養殖轉型、粗放養殖向綠色養殖轉型。督促生豬養殖場(戶) 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執行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措施,規范投入品使用臺賬記錄,按規定加施牲畜二維碼標識,提高生豬可追溯性。對規模養豬場(年出欄500頭以上) 和養豬專業戶(年出欄50—499頭) 實行養殖備案制度,規模養豬場實現直聯直報動態管理。

    按照農業農村部要求,指導推動規模養豬場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強化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管,推廣科學高效飼養技術和節水降污養殖工藝,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落實廚余垃圾監管機制,加快建成完善廚余垃圾收運處理體系,嚴禁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流入養殖環節。

    建設獸藥產品“二維碼” 全鏈條追溯體系,開展獸用抗菌藥減量化試點行動,督促落實養殖休藥期制度,加強質量監督抽查,嚴禁在商品飼料生產過程中違規添加獸藥、化合物以及在養殖環節直接使用獸用原料藥等違規行為。嚴格實施動物檢疫申報,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動物衛生證書》的生豬不得離開產地。(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等負責)

   (二) 加強運輸環節監管。生豬由養殖場到屠宰廠(場)、種(仔) 豬由種豬場到養殖場實行“點對點” 調運。推進中南區非洲豬瘟分區防控,落實中南區外生豬產品備案管理制度、省外動物及其產品入粵指定道口制度,配套完善相關指定道口檢查站軟硬件設施設備。健全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制度和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等信息化監管手段,2020年7月1日前,實現指定道口到屠宰廠(場) 的全程動態監管;2021年7月1日前,基本實現省內養殖場到屠宰廠(場) 的全程動態監管。嚴格運輸環節查驗,重點查驗生豬或生豬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或獸醫衛生證書)、生豬健康狀況、運輸車輛備案及清洗消毒信息等,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進入運輸環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等負責)

   (三) 加強屠宰環節監管。堅持生豬定點屠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嚴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全面落實官方獸醫和簽約獸醫派駐屠宰企業檢疫監督制度。組織行政區域內所有屠宰企業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強化誠信自律。

    督促生豬屠宰廠(場) 嚴格履行動物防疫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執行屠宰臺賬管理制度,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動物衛生證書》以及健康狀況,開展違禁藥物、非洲豬瘟和肉品品質檢驗及其他規定的自檢項目,按規定提供非洲豬瘟等檢測報告,發現死豬或疑似染疫生豬要立即向駐場獸醫報告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堅決防止病死豬和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生豬進入屠宰生產線。

    合格生豬產品必須同時具備“兩證兩章”,即具備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方可出廠(場)。按照“誰出證、誰負責” 的要求,駐場獸醫要嚴格按照規程開展屠宰檢疫并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積極推廣使用激光灼刻檢疫驗訖印章。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常態化屠宰企業監督檢查機制,確保每季度監督檢查全覆蓋,及時發現并消除風險隱患。(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公安廳等負責)

   (四) 加強市場銷售和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監管。強化生豬產品準出和準入銜接,加大市場準入把關力度,未經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屠宰且不具備“兩證兩章” 的生豬產品,無合法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生豬產品,一律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和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要組織所有涉及使用豬肉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市場開辦者、生豬產品經營企業等責任主體簽訂承諾書,督促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責任,嚴格查驗并留存生豬產品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對進口生豬產品還需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嚴禁銷售和加工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強化豬肉制品生產企業原料溯源管理。

    鼓勵大型肉制品生產企業逐步建立“養殖場+屠宰場+工廠” 全產業鏈模式。強化市場銷售和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監督檢查,重點排查證明材料不全、來源不明的生豬產品,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肉菜市場整治管理,制定肉菜市場建設標準,以肉類經營區為重點,對肉菜市場進行標準化升級改造。(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場監管局、商務廳、公安廳等負責)

   (五) 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強化日常監督巡查和部門間協同聯動,常態化開展保障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掃雷行動”,加強生豬屠宰領域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注水注藥、私屠濫宰、屠宰病死豬或隨意拋棄、販賣病死豬等違法行為,加大肉品走私打擊力度。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零容忍”,依法吊銷違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對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從業禁止、終身禁業等嚴厲處罰。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案件,要從嚴從重處罰,對失職瀆職等問題嚴肅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等負責)

    二、推進屠宰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六) 優化屠宰產能布局。加快引導生豬屠宰產能從珠三角主銷區向粵西、粵北主產區轉移,逐步形成與養殖布局相適應的屠宰產能布局,實現產區出欄生豬就近屠宰, 變“調豬” 為“運肉”。對年出欄生豬20萬頭以上的大型養殖企業新建標準化屠宰加工企業予以優先審批,不受生豬屠宰企業規劃數量限制。(省農業農村廳等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七) 改變傳統經營模式。指導推動生豬屠宰企業采取采購、屠宰、銷售一體化經營模式。鼓勵支持養殖、販運、銷售等上下游利益群體參股入股屠宰企業,加快改變“代宰制” 等傳統屠宰經營方式。引導小型屠宰場點轉型開展肉品分割配送業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八) 推進標準化建設。以監管常態化、質量管理制度化、廠區環境整潔化、設施設備標準化、生產經營規范化、檢測檢驗科學化、排放處理無害化、配送冷鏈化及追溯信息化為主要內容,大力推進生豬屠宰標準化建設。每條屠宰生產線應當配足符合資質條件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配備全視角溯源視頻監控系統;建有相對獨立的企業肉品質量安全自檢實驗室和車輛清洗消毒場所,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和專職人員。到2022年,全省建設100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標準化屠宰企業。(省農業農村廳等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九) 建立冷鏈配送體系。推行生豬產品冷鏈調運,加快建立冷鮮肉品流通和配送體系,積極推廣“市或縣域集中屠宰、冷鏈配送、鄉鎮分銷” 的經營模式。引導推動生豬屠宰企業、使用豬肉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市場開辦者和生豬產品經營企業加強冷鏈基礎設施建設,加快配套完善預冷車間、冷庫、冷柜、冷藏車等必要設施設備,執行全過程溫控標準和規范,確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加強冷鮮肉品消費宣傳引導,提高冷鮮豬肉消費比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等負責)

   (十) 清理整治小散亂差屠宰場點。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誰發證、誰監管” 的原則,依法關停“三證”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排污許可證》) 不齊全,環保排放、動物防疫不達標,屠宰設施設備陳舊、生產工藝落后等不符合設立條件的生豬屠宰廠(場),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加快推進小型屠宰企業的“關停并轉”,湛江、茂名、陽江、梅州等小型屠宰企業較多的地市要在2020年底前將數量壓減一半以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等負責)

    三、強化保障措施

   (十一) 強化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各地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嚴格落實“菜籃子” 市長負責制,確保不發生生豬和生豬產品重大質量安全事件,確保合法合規生豬產品正常流通銷售。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發揮牽頭抓總、統籌協調作用,將保障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作為食品安全重要內容進行考核評價。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有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密切配合,形成全鏈條、全流程閉環監管,確保生豬養殖、運輸、屠宰及生豬產品市場銷售、食品生產經營等全產業鏈從業者按照“誰生產、誰負責” 的要求,全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省食安辦、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等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 強化機構隊伍和人員管理。穩定基層動物防疫機構隊伍。依托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明確動物防疫檢疫具體工作的承擔單位,配備與工作任務和各地實際相適應的防疫檢疫工作力量。官方獸醫無法滿足基層動物檢疫監督工作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作為補充。推行簽約獸醫管理制度,簽約獸醫派出機構要與簽約獸醫簽訂工作和廉潔自律責任書,簽約獸醫要按照約定事項履行職責和義務。按照“誰派出、誰負責” “誰簽約、誰負責” 的原則,加強對官方獸醫和簽約獸醫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培訓,嚴肅處理失職瀆職人員。向每個有養殖業的鄉鎮、具備一定規模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派駐獸醫人員,具體派駐人數由省農業農村廳明確。(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 強化經費投入和裝備保障。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和分級負擔的原則,保障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經費、業務經費、應急處置經費以及動物防疫檢疫設施和裝備建設等必要投入,落實動物防疫檢疫技術人員有關津貼。加強省、市、縣三級獸醫實驗室建設,配齊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加快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立無害化處理與生豬養殖保險理賠聯動機制,以經濟補償措施切斷病死豬流入市場渠道。推動畜禽養殖大縣建設區域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廠和生豬運輸工具清洗消毒中心。(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廣東銀保監局等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 強化全鏈條信息化追溯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建設完善省動物溯源數據管理系統,推動該系統逐步與省重要產品追溯綜合管理平臺對接,建立豬肉“一品一鏈” 溯源模式,完善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鏈條追溯體系,確保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進一步規范豬肉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報告、信息發布工作程序,提升應急響應、現場處置、醫療救治能力。加強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依法堅決打擊造謠傳謠和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網信辦,省商務廳、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公安廳、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本意見所稱生豬產品,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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