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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1-14 09:49    作者:.    來源: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查看:
各市(州)、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國辦發〔2019〕44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字﹝2019﹞163號),以及省農業農村廳等15部門《關于促進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九條措施的通知》(川農〔2019〕99號)精神,積極支持生豬養殖做好生豬穩產保供工作,現就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豬養殖使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宜林地的,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額,不辦理林地征占用審批手續,可以由養殖企業(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林地承包方或經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須填報《生豬養殖使用宜林地備案表》,備案期不超過5年,逾期后如無其他規定,可繼續辦理備案手續。農民在自己承包林地的宜林地中開展生豬養殖的,憑林權證辦理相應備案手續。養殖企業(戶)養豬結束后,要責成其按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二、生豬養殖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辦理行政許可,可利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等級林地,用地單位按程序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無其他規定前,需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據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預審意見,按規定辦理林木采伐許可手續,采伐林木蓄積根據《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現狀調查表》調查數據確定,不單獨編制《林木采伐作業設計》。

    三、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處理好生豬穩產保供與保護生態的關系。嚴禁在Ⅰ級保護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范圍內,以及天然林地、生態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進行規模化生豬養殖。嚴禁生豬養殖以臨時使用林地的方式占用有林地。生豬養殖使用宜林地的,辦理備案后只能用于養殖圈舍,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生豬養殖辦理永久征占用林地的,不能以生豬養殖為名儲備土地,對占而不養堅決糾正。

    本通知下發后,《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辦理養殖業使用林地審批問題的復函》(川林資函〔2019〕108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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