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明確規定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減免4項稅負,自2008年7月1日施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將有利于降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外部成本,有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期持續發展。
該《通知》明確了以下四項減免稅政策: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作為由農民自愿組建,圍繞同一類農產品的生產、加工和營銷而成立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產物。按照國際通行做法,作為弱勢群體的聯合體,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可以代表社員與外界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同時,農民合作社還享有政府的稅收優惠和財政、金融支持。
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各級政府應制定財政、稅收及金融支持政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今年中央的“一號文件”指出,今年要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要求有關部門采取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稅收和金融政策。
該《通知》指出,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