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引入主體條件要求,組織開展引入主體審核認定工作。其中交易場所和甲類屠宰企業的申請,需通過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的專家組評估。
經海南各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公布的牛羊交易場所、屠宰企業,通過海南牧運通系統向所在地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點對點”引入備案。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過核查交易場所、屠宰企業相關資質材料和實地勘查等方式開展審核,結合防疫條件、場地面積、實際產能等條件確定引入牛羊數量,每月將備案信息報送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根據規定,交易場所、甲類屠宰企業應當在牛羊啟運三天前通過牧運通系統向指定通道檢查站報檢。不合格的,及時告知引入主體并說明理由。
牛羊入島后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及抽樣監測,查驗合格的,予以放行;檢查站將監管信息告知屬地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查驗不合格的,按規定處理。
交易場所的牛羊交易時限不超過7日,第7日未離場的由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就近屠宰(自抵港之日起計算)。從交易場所調出的牛羊,僅限“點對點”調出到已備案的牛羊屠宰企業進行屠宰;牛羊到達屠宰廠(場)后,不得活體出場,應在待宰靜養后24小時內屠宰完。如遇特殊情況(如臺風等),港口長時間停航,該批次引入的牛羊待宰靜養后的屠宰時間可以根據停航時長適當延長,原則上待宰靜養后72小時內屠宰完。
新規規定,牛羊嚴禁半途分銷或抵達屠宰企業后活體銷售出場;違反規定的,屬地要嚴格處置,并視情況取消其“點對點”引入資格;第一次取消引入資格的,半年內不得申請引入備案;第二次取消引入資格的,或者出現檢測報告造假等其他嚴重情形的,原則上不再受理備案申請;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規定還嚴格落實抽樣檢測及定點屠宰制度,切實規范牛羊調運行為,確保每批次牛羊均進入屠宰企業進行屠宰。同時強化信息應用監管手段,將牛羊交易場所和屠宰企業視頻監控系統連接到“海南牧運通”系統,監控記錄應保存2個月以上,故意刪除或不保存監控記錄的企業,應取消引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