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至6月,“非洲豬瘟”疫情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為逃避檢疫和規避相關審批,通過他人偽造、買賣7張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將從河南某集團購買210頭生豬以及自家位于長豐縣某鄉某村的養豬場養殖的205頭生豬,銷售至舒城縣某食品公司屠宰加工廠。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經公安民警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行為。
2021年12月,舒城縣農業農村局以被告人李某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生豬為由向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李某某立即改正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生豬的行為,并作出罰款人民幣349317元的處罰決定。2022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舒城縣農業農村局繳納了上述罰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逃避檢疫和規避相關審批, 偽造、買賣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繳納的罰款應當折抵本案罰金。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