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口智利牛肉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中國從智利輸入牛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智利牛肉指冷凍和冰鮮剔骨和帶骨骨骼肌【牛經宰殺、放血后除去皮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后的軀體部分】及牛副產品(牛心、牛肝、牛腎、牛頭肉、牛軟骨、牛心管、牛食管、牛氣管、牛舌、牛唇、牛臉頰肉、牛蹄筋、牛橫膈膜、牛尾)。
碎肉、肉糜、絞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不可食用牛副產品不允許輸華。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牛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位于智利境內,在智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智利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牛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國注冊。未經注冊的牛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智方確認其境內沒有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結節性皮膚病和牛瘟,且智利是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的非免疫無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無疫和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可忽略國家。
(二)輸華牛肉的活牛須符合的條件。
1.出生、飼養并屠宰于智利,具有唯一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來自于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布魯氏菌病、Q熱、結核病、副結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瀉/粘膜病、牛生殖道彎曲桿菌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和牛白血病,過去24個月內未發生旋毛蟲病臨床病例的農場。
3.來自于宰前6個月內未因發生中國、智利動物衛生法規及OIE列出的疫病及傳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確認感染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4.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5.從未飼喂過含有反芻動物來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從未使用過中國和(或)智利禁止或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和/或飼料添加劑。
7.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牛以及來自未在華注冊企業的牛和其它種類動物。
(三)加工過程要求。
1.用于生產輸華牛肉的牛:
(1)在中方注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
(2)來源于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農場,依照中國和智利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
(3)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腦、頭骨、眼睛、脊髓、扁桃體和回腸末端,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有效去除,未污染輸華牛肉。
(4)胴體在屠宰后和分割前,在2℃以上溫度條件下至少預冷和熟化24小時,并保證相應時間內肉的中心溫度為2℃至4℃之間,胴體背最長肌中央的pH 值在6.0以下。
(5)生產輸華牛肉時,未對屠宰牛使用向腦腔內注射壓縮空氣或氣體的擊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2.執行智利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限值不超過中國、智利法律法規和/或國際標準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3.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沒有受到核輻射污染,符合中國、智利法律規定的要求。
4.產品不得與其它種類的動物產品、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產品、非本企業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一起加工。
5.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6.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標準如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發布的《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對食品企業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貯存牛肉的冷庫應設有貯存輸華牛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出口的每一集裝箱牛肉應至少隨附1份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智利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證書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必填)寫成,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智方應提供官方肉類檢疫印章印模、獸醫衛生證書樣本、授權簽證獸醫名單及對應的簽名式樣、防偽標識說明、證書電子信息發送郵箱地址(如適用)等資料給中方備案。如有更改、變換,應至少提前1個月向中方通報。
智方應于證書簽發后48小時內,通過中方指定途徑將已簽發獸醫衛生證書電子信息發送至中國海關,以便中方進行口岸檢查。智方應確保電子信息安全無誤。
六、包裝、貯存、運輸及標識要求
產品必須用符合中國、智利和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且應有單獨的內包裝,內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西班牙文標識,標明品名、產地國、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生產企業注冊編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限、貯存溫度等內容,加施智利官方檢驗檢疫標識。預包裝肉類產品還應符合中國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產品從包裝、貯存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智利的相關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運輸工具應清潔無污染,運輸產品時應避免日曬、雨淋,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或影響產品質量的物品混裝運輸。產品貯存和運輸應在相應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牛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于零下15℃,冰鮮牛肉中心溫度介于零至4℃。產品裝入集裝箱后,在智利官方監督下施加封識,封識號須在獸醫衛生證書中注明。運輸過程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輸華冰鮮真空或非真空包裝牛肉(不論是否氣調包裝)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智利包裝衛生標準,出口商應確認保質期并在包裝上明確標識。輸華冰鮮真空包裝牛肉保質期不超過120天。輸華冰鮮非真空包裝牛肉保質期不超過14天。
七、其他要求
獲準輸華的可食用牛副產品應符合以下加工衛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據中國和智利的法律法規,本加工衛生要求所指的牛副產品均屬于人類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范圍。
2.智利已針對輸華產品建立了包括相關可食用牛副產品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3.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來自已建立追溯系統的農場、屠宰場和加工廠,保證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可以追溯到來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冊的牛肉生產企業方可向中國出口可食用牛副產品,其牛副產品專用加工車間也須獲得中方認可。
5.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已經納入智利國家殘留物質、污染物質和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監控計劃,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度監控計劃和監控結果報告。
6.所有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均應按照供人類食用肉類產品的方式和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加工、處理,建立相關可食用牛副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控制體系(如HACCP體系)確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牛副產品加工過程要求。
1.加工場所及設施設備要求。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有獨立的加工車間或區域,與牛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對隔離。加工車間或區域及其加工衛生條件應當符合智利有關可食用肉類產品的衛生標準。加工車間的面積應與屠宰加工能力相適宜,設備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布局應做到臟、凈分開,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類輸華可食用牛副產品應設有專用的預冷設施、包裝間。牛蹄、尾加工處理間應設浸燙池、脫毛機和清洗機等設備。
2.人員衛生要求。生產加工企業應根據可食用牛副產品加工流程配備相應人員,肉類和可食用牛副產品加工區域的人員,以及潔凈度不同的各加工區域的人員不得相互串崗。
3.溫度要求。可食用牛副產品預冷設施溫度控制在0℃至4℃之間。加工分割間、包裝間的溫度應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燙洗車間);凍結間溫度應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貯存庫溫度應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牛副產品凍結時間和終產品中心溫度要求應與同品種牛肉產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內臟預冷后,其中心溫度應當保持3℃以下。設施清洗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40℃,設備消毒用熱水溫度不應低于82℃。運輸工具應符合衛生要求,并根據產品特點配置制冷、保溫設施。
4.加工后對產品的要求。可食用牛副產品在冷凍和包裝前需經過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確認其表面清潔,無病變組織、分泌物、傷斑、膿包、淋巴結,無糞污、膽污、其他異物(塑料、金屬、殘留飼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可食用牛副產品不得與非食用產品在同一區域內加工。向中國出口的可食用牛副產品必須按產品種類單獨包裝,有專門區域存放并明顯標識。
5.生產過程衛生控制。生產加工企業應制定可食用牛副產品微生物監測計劃,保存記錄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監控數據。可食用牛副產品生產過程的衛生控制應符合相關微生物指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