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孫某從高某處購買了一批未經檢疫的仔豬,以每頭豬230元的價格購入340頭。而后李某趕往山東從孫某手中以280元一頭的價格收購了該340頭仔豬,李某賣掉了其中40頭仔豬(該40頭仔豬已全部死亡)。
2021年3月,李某雇傭司機趙某、錢某二人用大貨車將剩余300頭仔豬按王某要求拉往襄陽出售,并安排周某押車。王某、趙某、錢某及周某四人又將仔豬以每頭380元和440元的價格分別賣給吳某25頭、陳某和呂某共52頭。吳某將仔豬銷往陜西省并獲利2.7萬余元,陳某和呂某將仔豬銷往湖北省、陜西省獲利3.8萬元。剩余仔豬零星銷售,在銷售過程中被襄陽市農業農村局現場查獲了165頭。經湖北省動物疫病防控中心抽樣檢測,送檢的15份樣品均為非洲豬瘟病原核酸陽性。
樊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孫某、高某等10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販賣、運輸時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其非法販運行為存在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上述10人依法判決孫某、高某等10人犯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其中,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高某、王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陳某、呂某、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趙某、錢某、周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上述人員違法所得共計28.76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