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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修訂說明
2、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五版,征求意見稿)
附件1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修訂說明
為更好地指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和監測陽性處置工作,我局于近期組織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五版,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根據新發布的動物防疫法,將“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全部調整為“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刪除了疫情報告接收主體中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二、在“一(二)疑似疫情”中將“經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調整為“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
三、在“一(三)確診疫情”中增加了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病原鑒別檢測的要求,并規定確診疫情按要求逐級上報并在農業農村部通報后,由所在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發布。
四、在“三、應急處置”中增加了疫情影響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時,由共同上級政府或上級政府共同劃定疫區、受威脅區。
五、在“三(一)疫點劃定與處置”和“三(二)疫區劃定與處置”中,將“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小區、自然村或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和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調整為“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和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刪除“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增加了“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該場所劃為疫區;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病豬所在自然村或疫點外延3公里為疫區”。
六、在“三(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中增加了對獸藥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的要求。
七、在“三(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中增設了“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引入哨兵豬飼養至少21天,經檢測無非洲豬瘟病毒感染,經再次徹底清洗消毒且環境抽樣檢測合格”的規定,將原來針對其他場所引入哨兵豬的規定改為“引入哨兵豬飼養至少45天,經檢測無非洲豬瘟病毒感染”。
八、在“四、監測陽性的處置”中增加了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按快報要求逐級上報,并及時向當地生產經營者通報有關信息的要求。
九、在“四(二)屠宰加工場所監測陽性”中,將畜牧獸醫部門抽檢陽性的處置要求改為按照屠宰場所自檢陽性處置;對畜牧獸醫部門發現屠宰場所不報告自檢陽性的,仍維持原有規定。
十、在“附件1非洲豬瘟診斷規范”中增加了相關鑒別診斷方法;對附件2非洲豬瘟消毒規范做了個別修改。
附件2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
(第五版,征求意見稿)
非洲豬瘟疫情屬重大動物疫情,一旦發生,死亡率高,是我國生豬產業生產安全最大威脅。當前,我國非洲豬瘟防控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國定殖并形成較大污染面,疫情發生風險依然較高。為扎實打好非洲豬瘟防控持久戰,切實維護養豬業穩定健康發展,有效保障豬肉產品供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豬、野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癥狀或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報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序認定和報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后,應立即指派兩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到場,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符合《非洲豬瘟診斷規范》(附件1)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并及時采樣送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疑似病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疑似疫情。
(三)確診疫情
疑似病例樣品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檢,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復檢,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有條件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病原鑒別檢測。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確診疫情;疫區、受威脅區涉及兩個以上省份的疫情,由農業農村部認定。
疫情發布前,確診疫情所在地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將有關信息上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將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農業農村部報送疫情信息。農業農村部按規定報告和通報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采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非洲豬瘟疫情,由疫情發現地負責報告、處置,計入生豬輸出地。
確診疫情所在地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做好后續報告和最終報告;疫情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向農業農村部及時報告疫情處置重要情況和總結。
二、疫情響應
根據非洲豬瘟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疫情應急響應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I級)疫情響應
21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時,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I級疫情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I級疫情響應,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啟動I級疫情響應后,農業農村部負責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重大(Ⅱ級)疫情響應
21天內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時,應啟動Ⅱ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農業農村部加強對全國疫情形勢的研判,對發生疫情省份開展應急處置督導,根據需要派專家組指導處置疫情;向社會發布預警,并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三)較大(Ⅲ級)疫情響應
21天內4個以上、9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3個相鄰省份發生疫情時,應啟動Ⅲ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向本省有關地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農業農村部向相關省份發布預警。
(四)一般(Ⅳ級)疫情響應
21天內4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的,應啟動Ⅳ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向本市有關縣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對疫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并向相關地區發布預警信息。
(五)各地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及響應措施的細化和調整
省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結合轄區內工作實際,科學制定和細化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和響應措施,并指導市、縣兩級逐級明確和落實。原則上,地方制定的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和響應措施,應不低于國家制定的標準和措施。省級在調低響應級別前,省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六)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調整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組織開展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或意見。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采取隔離觀察、采樣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限制易感動物及相關物品進出、環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時可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疫情確診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影響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劃定,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共同劃定。
(一)疫點劃定與處置
1、疫點劃定。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有效隔離的,可將發病豬舍劃為疫點;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未能有效隔離的,以該豬場為疫點,或以發病豬舍及流行病學關聯豬舍為疫點。
對其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和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
對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只、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
在牲畜交易和隔離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
在屠宰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該屠宰加工場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產加工車間、冷庫)為疫點。
2、應采取的措施。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并參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等相關規定,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以及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非洲豬瘟消毒規范》(附件2)等相關要求,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員、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并強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生豬屠宰場所的,還應暫停生豬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清洗消毒。運輸途中發現疫情的,應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
(二)疫區劃定與處置
1、疫區劃定。對生豬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的疫情,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生豬存欄密度和飼養條件、野豬分布等情況,綜合評估后劃定。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該場所劃為疫區;其他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病豬所在自然村或疫點外延3公里范圍內劃為疫區。運輸途中發生疫情,經流行病學調查和評估無擴散風險的,可以不劃定疫區。
2、應采取的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組織設立警示標志,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場所并進行徹底消毒,對場所內的生豬及其產品予以封存;禁止生豬調入、生豬及其產品調出疫區,經檢測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監督指導養殖場戶隔離觀察存欄生豬,增加清洗消毒頻次,并采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暫停生豬屠宰活動,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的,由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后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后,經檢測、檢驗、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可在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內銷售。
封鎖期內,疫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核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范圍。
(三)受威脅區劃定與處置
1、受威脅區劃定。受威脅區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生豬存欄密度和飼養條件、野豬分布等情況,綜合評估后劃定。沒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
2、應采取的措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關閉生豬交易場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排查,必要時采樣檢測,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禁止調出未按規定檢測、檢疫的生豬;經檢測、檢疫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按規定檢測合格的養殖場(戶),其出欄肥豬可與本省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實行“點對點”調運,出售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豬)可在本省范圍內調運。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徹底清洗消毒,在官方獸醫監督下采樣檢測,檢測合格且由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后,可繼續生產。
封鎖期內,受威脅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核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受威脅區范圍。
(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初步調查。在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內搜索可疑病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調查了解當地地理環境、易感動物養殖和野豬分布情況,分析疫情潛在擴散范圍。
2、追蹤調查。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后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采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3、溯源調查。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輸工具和人員進出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獸藥等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五)應急監測
疫情所在縣、市要立即組織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以及貨物卸載區周邊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生豬、野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指導生豬養殖場(戶)強化生物安全防護,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在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并達到下列規定條件時,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驗收,合格后,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并組織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戶)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所有豬按規定處理后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未出現新發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點和屠宰場所、市場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合格;解除封鎖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恢復生產:(1)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引入哨兵豬飼養至少21天,經檢測無非洲豬瘟病毒感染,經再次徹底清洗消毒且環境抽樣檢測合格;(2)空欄5個月且環境抽樣檢測合格;(3)引入哨兵豬飼養至少45天,經檢測無非洲豬瘟病毒感染。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場所的。對屠宰加工場所主動排查報告的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后,48小時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對排查發現的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后,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
封鎖令解除后,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經抽樣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四、監測陽性的處置
在疫情防控檢查、監測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和企業自檢等活動中,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但樣品來源地存欄生豬無疑似臨床癥狀或無存欄生豬的,為監測陽性。
(一)養殖場(戶)監測陽性
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復核確認為陽性且生豬無異常死亡的,應撲殺陽性豬及其同群豬。對其余豬群,應隔離觀察21天。隔離觀察期滿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繼續飼養;隔離觀察期內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對不按要求報告自檢陽性或弄虛作假的,還應列為重點監控場戶,其生豬出欄報檢時要求加附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非洲豬瘟檢測報告。
(二)屠宰加工場所監測陽性
屠宰場所自檢發現陽性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在官方獸醫監督下采集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送檢,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合格的,可恢復生產。該屠宰場所在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前,尚有待宰生豬的,應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內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在恢復生產后繼續屠宰;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抽檢發現陽性的,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48小時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采樣檢測合格,方可恢復生產。該屠宰場所在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前,尚有同批待宰生豬的,一般應予撲殺;如不撲殺,須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內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在恢復生產后繼續屠宰;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現屠宰場所不報告自檢陽性的,應立即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撲殺所有待宰生豬并進行無害化處理。該屠宰場所全面落實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措施15天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采樣檢測合格,方可恢復生產。
(三)其他環節的監測陽性
在生豬運輸環節檢出陽性的,撲殺同一運輸工具上的所有生豬并就近無害化處理,對生豬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來源。
在飼料及其添加劑、生豬產品和制品中檢出陽性的,應立即封存,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封存的相關飼料及其添加劑、生豬產品和制品予以銷毀。
在無害化處理場所檢出陽性的,應徹底清洗消毒,查找發生原因,強化風險管控。
養殖、屠宰、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環節發現陽性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將監測陽性信息按快報要求逐級報送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陽性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并及時向當地生產經營者通報有關信息。
五、善后處理
(一)落實生豬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符合補助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對運輸環節發現的疫情,疫情處置由疫情發生地承擔,撲殺補助費用由生豬輸出地按規定承擔。
(二)開展后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疫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三)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參加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及時獎勵;對在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四)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六、保障措施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領導,強化聯防聯控機制建設,壓實相關部門職責,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落實應急資金和物資,對非洲豬瘟疫情迅速作出反應、依法果斷處置。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機構隊伍和能力作風建設,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宣傳,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場排查工作機制,強化重點場點和關鍵環節監測,提升疫情早期發現識別能力;強化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環節風險管控,推動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綜合施策,切實化解疫情發生風險。
七、附則
(一)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方案采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擴散。
(三)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園、野生動物園、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發生疫情的,應按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并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合理確定撲殺范圍。
(四)本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附件:1、非洲豬瘟診斷規范
2、非洲豬瘟消毒規范
3、非洲豬瘟疫情處置職責任務分工
4、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流程圖
5、非洲豬瘟監測陽性處置流程圖
附件1
非洲豬瘟診斷規范
一、流行病學
(一)傳染源
感染非洲豬瘟病毒的家豬、野豬和鈍緣軟蜱等為主要傳染源。
(二)傳播途徑
主要通過接觸非洲豬瘟病毒感染豬或非洲豬瘟病毒污染物(餐廚廢棄物、飼料、飲水、圈舍、墊草、衣物、用具、車輛等)傳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徑;也可經鈍緣軟蜱等媒介昆蟲叮咬傳播。氣溶膠傳播非洲豬瘟的風險很低。
(三)易感動物
家豬和歐亞野豬高度易感,無明顯的品種、日齡和性別差異。非洲野豬,例如疣豬、叢林豬、紅河豬和巨林豬,感染后很少或者不出現臨床癥狀,是病毒的儲存宿主。
(四)潛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徑的不同,潛伏期有所差異,一般為5至19天,最長可達21天。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將潛伏期定為15天。
(五)發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異,強毒力毒株感染豬的發病率、病死率均可達100%;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為30%至50%,低毒力毒株僅引起少量豬死亡。
(六)季節性
該病季節性不明顯,但北方寒冷季節、南方多雨季節和生豬調運頻繁時疫情發生風險相對較高。
二、臨床表現
(一)最急性:無明顯臨床癥狀突然死亡。
(二)急性:體溫可高達42攝氏度,沉郁,厭食,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腹瀉,糞便帶血。共濟失調或步態僵直,呼吸困難,病程延長則出現癱瘓、抽搐等其他神經癥狀。妊娠母豬流產。病死率可達100%。病程4至10天。
(三)亞急性:癥狀與急性相同,但病情較輕,病死率較低。體溫波動無規律,一般高于40、5攝氏度。仔豬病死率較高。病程5至30天。
(四)慢性:波狀熱,呼吸困難,濕咳。消瘦或發育遲緩,體弱,毛色暗淡。關節腫脹,皮膚潰瘍。死亡率低。病程2至15個月。
三、病理變化
病理變化包括漿膜表面充血、出血,腎臟、肺臟表面有出血點,心內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點,胃、腸道黏膜彌漫性出血,膽囊、膀胱出血;心包積液、絨毛心;肺臟腫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體,氣管內有血性泡沫樣粘液;脾臟腫大、易碎,呈暗紅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點,邊緣鈍圓,有時出現邊緣梗死;頜下淋巴結、腹腔淋巴結腫大、出血或嚴重出血;關節炎。
最急性型的個體可能不出現明顯的病理變化。
四、實驗室診斷
非洲豬瘟臨床癥狀與古典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須通過實驗室檢測進行診斷。實驗室診斷程序可參見《非洲豬瘟診斷技術》(GB/T18648)。
(一)樣品的采集、運輸和保存
可采集發病動物或同群動物的血清樣品和病原學樣品。樣品的包裝和運輸應符合農業農村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范》等規定。
血清學樣品
無菌采集5毫升血液樣品,室溫放置12小時至24小時,收集血清,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后,立即進行非洲豬瘟抗體檢測或冷凍儲存備用。
病原學樣品
(1)抗凝血樣品。無菌采集5毫升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后,立即進行非洲豬瘟病原檢測或冷凍儲存備用。
(2)組織樣品。首選脾臟,其次為淋巴結、扁桃體、腎臟、骨髓等,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后,立即進行非洲豬瘟病原檢測或冷凍儲存備用。
(二)病原檢測
可采用熒光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核酸等溫擴增、雙抗夾心酶聯免疫吸附試驗(ELISA)、試紙條等方法。
(三)抗體檢測
可采用阻斷ELISA、間接ELISA、抗原夾心ELISA、間接免疫熒光等方法。
五、結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豬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學、臨床癥狀、剖檢病變標準之一的,判定為可疑病例。
1、流行病學標準
(1)已經按照程序規范免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苗,但豬群發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圍;
(2)飼喂餐廚廢棄物的豬群,出現異常發病死亡;
(3)調入豬群、更換飼料、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豬場、畜主和飼養人員購買生豬產品等可能風險事件發生后,豬群21天內出現異常發病死亡;
(4)野外放養有可能接觸垃圾的豬出現發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條之一的,判定為符合流行病學標準。
2、臨床癥狀標準
(1)發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圍或無前兆突然死亡;
(2)皮膚發紅或發紫;
(3)出現高熱或結膜炎癥狀;
(4)關節腫脹、皮膚潰瘍;
(5)出現腹瀉或嘔吐癥狀;
(6)出現神經癥狀;
(7)母豬出現流產、死胎。
符合第(1)條,且符合其他條之一的,判定為符合臨床癥狀標準。
3、剖檢病變標準
(1)脾臟異常腫大;
(2)脾臟有出血性梗死;
(3)下頜淋巴結腫脹或出血;
(4)腹腔淋巴結腫脹或出血;
(5)關節炎;
(6)心包積液、絨毛心。
符合上述任何一條的,判定為符合剖檢病變標準。
(二)疑似病例
對臨床可疑病例,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經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判定為疑似病例。
(三)確診病例
對疑似病例,按有關要求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復檢,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判定為確診病例。
(四)基因缺失株鑒別診斷
對于確診病例,必要時,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進行基因缺失株的鑒別診斷,具體參見《非洲豬瘟病毒流行株與基因缺失株鑒別檢測規范》(農辦牧〔2020〕39號)。
附件2
非洲豬瘟消毒規范
二、場地及設施設備消毒
(一)消毒前準備
1、消毒前必須徹底清洗,清除有機物、污物、糞便、飼料、墊料等。
2、按需選擇合適的消毒產品。
3、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用具(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對金屬設施設備,可采用火焰、熏蒸和沖洗等方式消毒。
2、對圈舍、車輛、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方式消毒。
3、對養殖場(戶)的飼料、墊料,可采用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對糞便等污物,作化學處理后采用深埋、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
4、對辦公室、宿舍、食堂等場所,可采用噴灑方式消毒。
5、對消毒產生的污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人員及物品消毒
1、飼養及管理人員可采取淋浴和更衣方式消毒。
2、對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頻率
疫點每天消毒3至5次,連續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續消毒21天;疫區臨時消毒站做好出入車輛人員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鎖。
三、消毒效果評價
最后一次消毒后,針對金屬設施設備、車輛、圈舍、屠宰加工和儲藏場所,以及辦公室、宿舍、食堂等場所,采集環境樣品,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表明消毒效果合格;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需要繼續進行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