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生豬穩產保供工作支持力度,實現生豬生產三年行動計劃目標任務,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近日聯合出臺《青島市2020年度生豬養殖企業貸款貼息項目實施方案》。
根據方案,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年出欄 500 頭以上的規模豬場可獲得貼息補貼;貼息范圍是種豬場、規模豬場用于購買飼料、母豬、仔豬等方面的生產流動資金貸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擴建豬場的建設資金貸款。其中生產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必須是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流動貸款。對從事多種經營業務的企業,應嚴格區分貸款用途,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產值比例核定用于生豬養殖的貸款規模。
貼息時間為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貼息期內到期的貸款按照實際付息時間計算,其中,貸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貼息時間自2020年1月1日起計算;貸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實際貸款日期計算;貼息截止日期按貸款到期時間計算。對貼息期內尚未到期的貸款按照貼息截止時間計算。
貼息資金分別從2020年各級切塊下達的鄉村振興專項資金中安排。對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企業,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LPR的50%計算貼息率(2019年10月8日之前參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對生豬養殖企業銀行貸款貼息比例不超過2%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余部分由青島市級財政承擔。
青島市2020年度生豬養殖企業貸款貼息項目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大生豬穩產保供工作支持力度,實現生豬生產三年行動計劃目標任務,根據財政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支持做好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農〔2019〕69號)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進生豬穩產保供的通知》(農辦計財〔2020〕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貼息對象
(一)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
(二)年出欄 500 頭以上的規模豬場。
二、貼息范圍
對種豬場、規模豬場用于購買飼料、母豬、仔豬等方面的生產流動資金貸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擴建豬場的建設資金貸款。其中生產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必須是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流動貸款。對從事多種經營業務的企業,應嚴格區分貸款用途,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產值比例核定用于生豬養殖的貸款規模。
三、貼息時間
2020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貼息期內到期的貸款按照實際付息時間計算,其中,貸款日期早于2020年1月1日的,貼息時間自2020年1月1日起計算;貸款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按實際貸款日期計算;貼息截止日期按貸款到期時間計算。對貼息期內尚未到期的貸款按照貼息截止時間計算。
四、貼息比例
貼息資金分別從2020年各級切塊下達的鄉村振興專項資金中安排。對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企業,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LPR的50%計算貼息率(2019年10月8日之前參考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對生豬養殖企業銀行貸款貼息比例不超過2%的部分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余部分由青島市級財政承擔。
五、貼息程序
1.區(市)審核。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企業申報貼息,并對申報企業的主體資格、貸款明細、貸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審核。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對補貼主體、貸款情況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區(市)財政部門根據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審核后的貸款貼息材料,測算各級財政補貼資金。
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將貼息企業名單和貼息金額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會同區(市)財政部門將相關材料(詳見附件)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匯總。2020年11月30日前,報送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貼息材料。2021年1月31日前,報送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貼息材料。
2.市級匯總。符合條件的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年出欄5000頭以上(含5000頭)的規模豬場貼息,由市農業農村局匯總相關材料,聯合市財政局將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青島監管局審定。市農業農村局對區(市)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申報程序的規范性進行審核,市財政局對區(市)補貼資金測算情況進行審核。
年出欄500-4999頭的規模豬場,市級不再進行審核,由市農業農村局匯總后,聯合市財政局報財政部青島監管局備案。
3.區(市)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區(市)財政部門分別在收到青島監管局審定結果和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撥款申請后7日內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相關企業。
六、工作要求
(一)養殖企業需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貼息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全額追回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二)各區市要加強對貸款貼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區(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會同區(市)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貸款貼息資料認真審核把關,財政部門要根據審核結果及時撥付貼息資金。對弄虛作假、暗箱操作行為,一經發現按照規定處理。
(三)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引導和督促獲得補貼的生豬養殖場戶嚴格履行與農戶、合作社等簽訂的訂單合同,確保及時回收訂單農戶、合作社的出欄生豬,切實保護農民利益。2018-2020年貼息政策落實情況、資金撥付情況及實施效果應形成總結報告,由區(市)畜牧獸醫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2021年3月底前一并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對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由青島市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其中不超過2%的部分應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余部分由市級財政負擔。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清算,相關情況于2020年11月30日前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