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4月9日公告,《寧波市養犬管理條例》已報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3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按照條例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只;養犬人存在遺棄、虐待犬只行為的將最高罰款2000元。
《條例》規定: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并辦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養犬只名錄以及大型犬標準由寧波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犬只,每一戶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場所限養一只,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獨戶居?。?br>
(三)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四)犬只已接種狂犬病疫苗;
(五)無遺棄、虐待犬只的處罰記錄;
(六)三年內無犬只被沒收或者養犬登記證被吊銷的記錄。
重點管理區內準養犬只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自行處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檢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