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查發現,肥東溫氏畜牧有限公司的排污許可證明確規定,生產廢水經污水處理設施和七級氧化塘處理后外排,總排口實施自動監測。而該公司工作人員用臨時布設的軟管將第四級氧化塘中黃褐色廢水繞過總排口和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點,直接抽至廠外溝渠流入下游河流。
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商請肥東縣公安局提前介入、聯合偵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詢問,并委托具有資質檢測機構對第四級氧化塘中的廢水取樣檢測,結果顯示COD濃度為345mg/L,超標1.3倍;總磷濃度為46.4mg/L,超標45.4倍。
自動監測設備在第七級氧化塘正常取水監測,數據正常上傳,同步調閱取樣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顯示為COD濃度為69.313mg/L,總磷濃度為0.252mg/L,流量計數據為0.004m3/s。
2021年12月18日,合肥市肥東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名責任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目前,當地生態環境局已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正在依法追究該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